权力事项类型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 法定期限 | 7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 7.《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通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河北海事局 | 责任处(科)室 | 政务中心 |
办事对象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 办件类型 | 行政确认 |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 1 | 监督投诉电话 | 执法投诉电话:0335-5366856;纪检投诉电话:0335-5366952 |
咨询电话 | 河北海事局政务中心:0335-5366798/99,5812328 | ||
办理地点、时间 | 河北海事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西大街76号; 周一--周五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6月1日至9月1日 14:30至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