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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海事局  2024-11-27 13:43:58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对河北海事局权责清单相关事项内容的变化情况说明如下:

一、海事行政许可

1.“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更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五条。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更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许可”并调整部分内容

2.“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更改为“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二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将“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更改为“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并调整部分内容

3.“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更改为“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设立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其他相关文件。将“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更改为“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并调整部分内容。

4.“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更改为“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三十三项内容。将“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更改为“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并调整部分内容

5.增加“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事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要求依申请对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国际航行船舶是否满足海事劳工证书的核发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增加“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事权。

6.“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更改为“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更改为“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并调整部分内容。

7.删除“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中“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要求“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8.“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改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改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调整部分内容。

9.“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改为“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将“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改为“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并调整部分内容。

10.“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改为“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要求,将“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修改为:“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调整部分内容。

11.承接“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事权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水上无线电管理职能的通知》(海通航函〔2019〕487号)要求,自2019年6月1日起,承接“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事权。

二、海事行政确认

12.将行政确认“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改为行政备案“高速客船安全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海船舶〔2022〕9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将行政确认“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改为行政备案“高速客船安全备案”并调整部分内容。

三、海事行政征收

13.删除了“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根据《财政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9号)规定。删除“港口建设费”的征收

四、其他行政权力

14.将行政征收“考试考务费征收”改为其他行政权力“考试报名及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9〕308号)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第三条;《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0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第三条;《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1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船员〔2021〕163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九条;《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93号)第二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第二条;《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海危防〔2017〕548号)第四条。将行政征收“考试考务费征收”改为其他行政权力“考试报名及收费”并调整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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